背景: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条款:实行其他形式工资制,即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000元人民币+其他;但在实际发放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500+绩效工资1200+餐补300+全勤200+司龄100,合计4300元。
条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公司经营困难,全员放假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放假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3000元发放?应如何发放呢?
Mr.Vito 2023-12-13 13:34 回复 赞(0) 12楼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如果公司经营困难,全员放假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规进行调整。如果放假期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支付最低工资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工资等。综上所述,如果公司经营困难,全员放假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放假期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