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与员工解除合同,是不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提前三十天吗?
安德洛玛刻27386 2024-01-15 13:18 回复 赞(0) 16楼
公司原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和员工能协商解除,员工同意或许能少点,反正工龄长的,一般都很难谈下来减少经济补偿金的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1-13 20:51 回复 赞(0) 14楼
1.“严重困难”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通常的需要连续3年亏损;
2.第41条裁员要履行相关程序要求;
3.需要支付补偿金。
如果不符合严重困难或者程序有问题的,可能被认为违法解除,公司可能要支付2N。
王泽强 2024-01-13 09:00 回复 赞(0) 11楼
一、所说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