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张三至某足疗店为客户提供足浴按摩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三以所服务客户的消费金额为基数按比例提成获取报酬,足疗店也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的上班时间为早上11点30分至晚上12点。足疗店每天在张三为群成员之一的微信群中发送足疗店专业修脚表,将张三等人当天的收入予以明确。
2021年5月2日后,张三未再至足疗店工作。
2022年2月28日,张三以足疗店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确认张三与足疗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足疗店诉至一审法院。
bob1111 2024-05-07 10:38 回复 赞(0) 4楼
正好看到案例。这个这个,个人理解,可能有不正确,望同仁们指教 。1.张三和足疗店可以是其他关系的,足疗店设置的报酬计发方式本意是双方为对等业务关系。张三提供足疗服务,足疗店根据客户消费额计发费用(严谨些操作应明确支付的为费用,非对价报酬或薪酬)
2.张三出勤,工作量等情况的管理问题,认为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会有扩大化嫌疑。如当时签订一纸服务协议,约定----具体工作时间和客户分配等问题有双方根据业务需要提前协商确认,具体的服务标准和细则,需按照协议要求或双方协商标准执行等等。
类比现在的外卖平台和快递小哥间的协议,平台也会有具体的订单管理和送餐要求等管理工作,且还有统一的工装及品牌标示等管理,但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3.现在社会zhuyi核心价值下,劳动关系确实有扩大化的趋势或倾向,但社会发展的新模式又不断挑战。前边的外卖平台如此,直播平台亦是如此,平台的主播也需要按照平台要求每周几场,具体内容也需要按照平台要求来执行,如果统一把这些操作归入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大概率发展的新模式都跑不出劳动关系。这也是好多平台在用工时,刻意要求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来规避
机灵的杨梅21040312 2024-05-06 15:09 回复 赞(0) 2楼
A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5-06 11:38 回复 赞(0) 1楼
这不是法律条文的问题,而是对于客观事实法官的认定问题,具体到本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中(一)和(三)是没有争议的,主要是(二),即足疗店是否对员工进行了管理,其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却相当松散,不具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的关系",而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其中3-7项说明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所以进行的改判。
所以案例的研判还需要从法律专业上来看,且不能以个案突破主流观点。个案可能是颠覆性的,具有新闻价值,但未必是主流观点,未必具有参考性,建议楼主在引荐案例时,注意这个问题。
但我不是说本案是个案,本案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实还是较为符合客观事实的,如餐厅的服务员、商场的收银员一样,认定为劳动关系没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