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徐某工作过程中,曾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均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2023年4月25日,某科技公司以徐某出差归来后在上班时间内直接回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等,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徐某返还差旅费、报销款、出差补贴等。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徐某赔偿金等,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好人好 2024-08-01 15:49 回复 赞(0) 8楼
不算
因为是不是算旷工,要看该企业的相关规定。员工有劳动权和休息权,但是关于对出差的待遇属于公司内部制度,有的给补贴,有的给假期,有的实报实销。有企业规定上午回,下午要上班,下午回就不用上班,有的企业规定第二天上班。
本案只规定了旷工,但是出差回岗位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员工根据回单位地时间选择回家还是回单位是管理空白,如果单位没有具体规定,不好界定,应遵循企业管理惯例。该公司为员工多次出差报了差旅费,视为默认员工行为。如果上班时间回单位驻地不同意回家,应重新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员工同意才生效,不能事后确定为旷工。
差旅交回不合法,不支持。
总之,管理要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