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遇到一个问题,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我们公司现在有一名销售女员工,入职4年1个月,2014年的个人总销售额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年度目标,2014年年底,销售人员全员考核根据各自销售情况作了奖惩,对于她这种业绩相差太大的(总共3人,销售总人数80人),公司签订了半年的销售考核协议,协议规定,再给予半年的考核期,不能完成这半年的销售目标的,属于不能胜任公司销售岗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赔偿。2015年6月30日协议到期,该员工未完成目标,该员工大区经理于同时间上任,对于本该面谈离职的员工采取了宽容处理,销售总监及总经理为了扶持新任大区经理,同意了这一决定,再给了该名员工一次机会,但未及时签订新的考核协议。今年8月中旬,该员工告知公司怀孕一个月,销售部门领导直接给员工下达了停薪通知(并未执行),后告知人事部门,人事部出面进行协商,由于该名员工业绩不达标,加上怀孕特殊时期,建议调岗至商务部从事与业务相关的文职工作,员工本人不同意,坚持继续从事销售工作。现该员工觉得如果公司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要求赔偿工龄工资的双倍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合计10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及从现在开始到产假结束的工资。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双倍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其从现在开始到产假结束的工资或者哺乳期结束?第二,如果继续留用,人事部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谢谢大家!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公司无论如何处理员工关系,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法律法规底限。像这种情况,《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公司处理员工关系,表面上看是与这位员工一个人的关系,但事实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员工们都看着,别让员工心凉。一旦公司的一些做法,让员工心凉了,那带来的破坏作用是巨大的。员工可能表面上不会对公司反映什么,但是士气低靡,原本100%的工作,努力点能做到110%甚至120%那么出彩的,现在做个90%力保不错。积少成多,这对公司是影响巨大,而且流言还会殃及很多新来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