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办理公事,路上遇到车祸,被压伤了脚,事故当天部门经理前往处理,在未经过出事员工的同意的情况下,与肇事者签署了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约定于半月之后赔付清楚。但此协议一直被部门经理收存,并未告知员工本人曾经签署过这份协议。而后该部门经理又与交警协商,劝说交警不要扣押事故车辆,当场放行,因此事故车辆也未扣押。在员工养伤休假期间,公司称此期间的工资待遇会由肇事方全额赔偿,因此拒不支付工资待遇。员工伤情痊愈之后,与肇事方协商,肇事方称经济能力有问题,拒不赔偿该员工的误工费。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应该怎么处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对该员工支付工伤期间的待遇?
员工可以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误工费,这属于侵权责任,其经理未经本人授权与肇事方签订的协议,如果事后未得到该员工的认可,协议无效,只是诉讼耗时耗力,从起诉到判决到执行需要较长时间。
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期间工资,这属于工伤事故,公司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否可以向肇事方及公司都主张误工费问题,我认为是不可以的,虽然法律支持工伤与侵权竞合时,可以双向主张赔偿,但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应当以补充性赔偿为限。
既然公司都拒不支付工资待遇了,肇事方也拒不赔偿误工费,那没得说了,上法院起诉公司和肇事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