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冒用他们身份证入职,参保,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其个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虽然不对,但是单位也有过错:没有经过严格的把关!给你看一个案例吧:
【案例】 “都认定工伤了,公司凭什么不让我享受工伤待遇?”近日,市民小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听起来,小廖的说法合情合理,可是工作人员深入一了解,还真没这么简单。2年前,小廖入职湖州一家快递公司,因当时刚满16周岁,还没身份证,于是借用朋友小赵的身份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小赵名义为其参加社保。 去年底,小廖在开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小廖的受伤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于是小廖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却以小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待遇,责任在小廖为由,拒付工伤待遇。 【分析】 首先,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小廖假冒朋友身份进入公司,采取欺诈的手段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不过,假冒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小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虽应当被确认无效,但小廖确实在公司工作,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公司也按月给他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公司与小廖之间形成了用工事实,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那么,小廖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其假冒他人身份发生工伤后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小廖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小廖无需负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本案例中,仲裁委认为小廖冒用身份证具有较大过失,应承担较大责任;用人单位有对新进员工身份审查不严的过错,应承担较小责任。对于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会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用人单位,其对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具有审核义务,在招录劳动者时应当审慎核对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也应注意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否则在因其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时,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追偿因此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