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家原国有企业被员工收购的单位,请了很多专业顾问,可惜顾问的心血均被束之高阁。如今,因为执行的原因,不是执行不力,而是根本没执行,导致公司被诉。
按照顾问方案,50多岁的普工与其签定无试用期的短期劳务合同即可。可这家单位管人事的据说是公司董事,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上班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连员工人数都不清楚,更别说给员工签合同,按期续签等了。更甚的,是连保险都没有办理。
前不久炒了个员工,顾问还让问劳动合同和参保情况,以为都合法合规的还给了经济补偿。回头却被告知没签合同没参保,当时讨论时那位管人事的公司董事居然问到时都一声没吭。
现员工提出诉求:
1、“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当时结算时有签收单说明“所有款项已结清,自此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争议”
2、“离职的经济补偿。” 这给了居然还要,也不知当时咋沟通的。
3、“按工作期间月工资的20%付给本人,用于缴保险金。” 只要他拿社保局的缴费凭证公司还是应当缴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的。
4、“没交失业保险不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这个和缴保险是一体的,能分开要吗?真够贪心的。
“所有款项已结清,自此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争议” 。是有法律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