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如何规避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相关的损失?如果给员工购买意外险,劳务合同中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根据公司安排为乙方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补偿;对乙方因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为乙方投保,则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可以这样操作吗?
规避的最好方法,把保险上足,工伤商业险,规范操作流程,引进更先进的设备。
关于用工责任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你可以看一下《民法典》第1191和1192条。公司可以跟员工有一些约定,但是这些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
为了规避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相关的损失,甲方可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保险,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醒员工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问题,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利益。
不可以这样操作,在订立合同时,你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任何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某一方可以免责的,都是无效条款。
关于劳务关系下的意外伤害赔偿问题,其实商业保险中早就有应对之策。不要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而是为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如果你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当员工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保险公司对员工个人,在员工拿到赔付后依旧可以继续向公司索赔,这时你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就是无效的。
购买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当员工发生意外后,公司依法向员工进行赔付,然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再向公司赔付,这样就达到了公司想要合法规避风险的目的,公司也无需在合同里做此类无效的约定了。
所说的这种情况,我个人的了解是应该不会有任何一份保险能够兜底;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跟公司无关,当然跟公司无关,但非工作原因这个很难界定。只要他在你的工作场合,你怎么能判断他是非工作原因。 更不用说所提的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保险毕竟也是要盈利的,你这个风险系数明显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