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概况:新能源制造行业,在职人员2w+,下设四大板块,板块下设10余家子公司。子公司设有HRBP,板块也设有HRBP,集团有人力资源COE,这种模式调整一年左右,并不成熟。
问题: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集团COE,我们的绩效制度及方案需要很细化吗?或者说制度一般要达到一个什么效果?
1、按总部管理模式运作,各子公司HR由总部招聘,统一管理。
2、子公司绩效考核由子公司起草后上报总部批准,大部分制度按总部制度执行。
不同子公司之间,因为各有侧重和各自特点,绩效制度不应该都一样。 作为集团COE, 最重要的是制定制度的框架,确保绩效制度的框架合规、清晰、明确,适用于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和员工。 这可以帮助在不同部门和子公司之间实现一致性,同时也为子公司的细化的实施打下基础。
制度是用来执行的,下属单位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很顺畅没有问题,就是好制度,如果有问题你们及时搜集整理,然后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就行了。
集团与分子公司之间,人力系统可以垂直管理,集团提供原则性制度和方向。分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稍作调整后落地实行,不能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