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温津贴发放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城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岗位津贴。
内蒙古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月180元/月
内蒙古高温津贴发放时间:6月-8月,共计3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高温岗位津贴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城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岗位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每月180元/月。有关内蒙古自治区高温天气分区域时间统计表详见附件。
高温岗位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岗位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高温岗位津贴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