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到期日已经过了双方还没有协商好,合同到期后员工也来公司了,上班了,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单位和员工再协商,是不是就构成了违法解除,这个时间点,形势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已经由单位不续签的行为变为违法解除行为,可以要求2n的赔偿金不
协商这种形式永远都不会构成违法解除,问题在于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只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并不需要协商(满足合同到期不续签条件的),一手好牌打稀烂,事后开始严谨的探讨法律问题了!
至于单位是不是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看合同到期多久了,如果只是刚刚到期,现在停止员工的工作,办理离职手续,都还来得及。
“单位不续签”我不理解有什么好协商的,到期终止也不需要签协议,公司单方通知即可。
到期后员工又工作 多长时间需要确认?如果1个月内无所谓的,公司仍可以到期终止,支付补偿金即可。如果时间很长了,公司是否可以再以到期终止,有一定争议,看双方过程中是如何约定和处理的,才能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要看周期,几天的话大概率是问题不大的
你的问题是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由此引发的对经济补偿争议吗?如果是这种情况: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依据第四十六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如果已经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充分证明已履行了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那员工即使来上班也不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也不属于违法解除自然就无从谈起赔偿金。如果你这里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那依据《劳动合同法》十四条规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没有选择权,即使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否则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此时可以要求单位两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