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间调动,劳动合同应该重新约定时间期限和签订次数吗,咨询律师建议员工调离时,原单位应该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但这明显不现实,员工不会同意,那正确的做法应该怎样合法、合理的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呢。
下属企业与集团是什么关系,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呢?
员工因集团工作要求到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工作,先和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子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合同签订次数累计计算,如果到了前无固定的标准就直接签无固定,试用期就不要约定了,同时签一份工龄连接说明,证明工龄延续,作为合同附件,这样员工就放心了。
既然集团要用这个人,应该是觉得这人好用吧,那你们就没必要重新计算合同签订次数和试用期了,再说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没啥区别。
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给员工签订一个延续工龄的协议。重新签合同了遇到仲裁计算补偿金不一样了呀,所以签订一个工龄延续的协议比较好谈。
可以采取离职 再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保留员工的工龄 要跟员工协商好 如果是一起的 公司可以签署调转协议啊 比如是下派到某公司进行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