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之前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过1次合同,后面转为正式员工跟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3年后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员工认为他签订了2次合同公司本次应该无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现在大部分地区对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是对于合同签订次数怎么计算有界定吗?如果打仲裁或者后续开庭,是否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跟两家公司分别签一次合同,可不等于与同一家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员工脑洞好大!
像央国企那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又将人员派遣到关联公司的估计很少,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和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如果与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中没有对与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做出安排的内容的话,基本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得到支持。 3年前与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已经过了仲裁时限,主张经济补偿金也不能得到支持。只有和公司终止三年期的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能得到支持。
正好看到。支持前边的回复。现行实务中主流的观点,员工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后于用工公司签订合同,主体不一致,不支持连续两次合同。但是,凡事无绝对。之前平台法务老师讲过一个案例,大意是反向派遣的界定。意思大致是,员工第一次签合同时是联系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求员工首先和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如员工可以举证第一次派遣是用工单位主导或安排的,那么南方地区有的判例会推翻派遣协议,认定派遣是反向派遣,用工单位规避责任的一种操作,后边再此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会支持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但老师也提到,在北方地区,普遍支持派遣协议,除非出现明显不合理操作
合同签订次数不能连续计算,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前后发生 了明显变化,第一份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后被派遣到现在的公司,与公司是用工单位的关系,之所以有这个关系是给予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有公对公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但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
转为正式员工后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为公司与员工本人,与劳务派遣单位从法律形式要件上看已无任何关系。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意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这两个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变,第三次续签的时候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中员工只与公司签订 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依法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种情况要看具体的证据。” 所以,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员工是否是“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可以重点关注:
1、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股权关系,比如同属一个集团,有可能被认定为员工是服从公司调动,要连续计算;反之,如果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是纯粹的甲乙方关系,那么会更安全一些;
2、更为重要的是转正手续怎么办理的。如果证据显示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按解除合同,手续齐全,公司招聘他时是按新员工招聘,手续齐全,则有可能认定是独立的两段劳动关系;如果员工有证据,显示公司通知他从派遣公司到公司,和派遣公司也没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资料,进公司也没有招聘入职材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员工是根据公司安排调动的,劳动期限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