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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3日,张三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张三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决定于2025年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1月15日,公司签收上述通知书,并于当日补发了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欠付的劳动报酬及补贴。
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
提问:被迫解除通知一到,企业立刻补工资,还要赔偿吗?
A:需要
B:不需要

B
A
A 需要 只要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发薪时间则未及时足额发薪即成立 故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A:需要 一、核心法律逻辑 1. 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公司同意 张三1月13日送达被迫解除通知,约定1月14日解除;公司1月15日才签收、补发工资。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38条被迫解除,以劳动者行使解除权那一刻(通知送达时)公司是否存在欠薪为准,而非事后是否补发。 2. 欠薪违法事实在先,补发补救在后,不能抵消经济补偿义务 公司拖欠2024.10–2025.1.13工资是客观既定事实;补发工资仅清偿劳动报酬债务,无法消除此前未及时足额发薪的违法状态,也不能溯及消灭张三已经取得的法定解除权与经济补偿请求权。 3.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单方解除; 第46条:该情形下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