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张三在工作期间受伤。
2023年11月7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三为工伤。
公司对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异议,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调解,法院作出行政调解书,约定:“......公司向张三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9500元......张三获得赔偿后,公司与张三因本案工伤及劳动争议等所有行政、民事纠纷再无瓜葛......”
2024年8月22日,公司向张三支付行政调解书中约定款项9500元。
2025年5月22日,张三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2025年6月6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仲裁委裁裁决,不支持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诉至法院。
提问:企业还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A:需要
B:不需要
伤残评级了嘛,法院依据啥调解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 年 8 月签订调解书时,张三仍在职,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离职时才产生的待遇,当时尚未发生、也无法预见,不可能纳入当时的调解范围。 类似案例中,法院普遍认为: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赔偿协议,未明确包含未来离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离职后仍有权主张。 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2025.5.22)起算,张三于 2025.6.6 申请仲裁,在1 年时效内。所以张三可以主张一次性就业补偿金。
协议签订时没有完成评残,协议书的补偿没有约定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肯定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楼主漏了关键的信息,即工伤等级,如果未评级的,自然没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如果认定了等级的,公司需要支付。
前期的调解,是对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事项,不包括法定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除非协议转中明确约定了公司无须再支付就业补助金,否则公司就需要支付。
有工伤认定书,关键是有没有伤残等级鉴定,有等级,就需要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等级,就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