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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1日,某调解中心通过BOSS直聘发布招聘信息,招聘金融调解员。
2025年4月2日,公司项目负责人闫某甲通过微信与王某沟通入职事宜,约定岗位为调解主管,底薪6000+绩效+团队提成。
2025年4月7日,王某入职公司。
同日,人事郑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和《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规定:“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9:00-18:00上班……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工作时间,并准时到岗上班”。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新员工试用期内,公司认定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4月14日,公司项目负责人闫某甲通过微信告知王某:“试岗期间你的表现,完全不符合公司要求,有两次迟到……虽然你的能力可以,但是工作态度与公司发展不符。”
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两次迟到,于4月8日9时10分左右、4月14日9时6分左右到岗。
王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损失。
仲裁裁决公司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收入损失。
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提问:入职7天迟到2次被开除,是否违法解除呢?
A:是
B:否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