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不好,公司与其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协议规定支付了补偿金,协议里规定了该补偿金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工伤费用、社会保险、年休假、住房公积金、高温费及其他所有劳动权益包含的费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放弃在甲方的所有劳动权益,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费用和款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渠道再次主张赔偿及提起其他要求等。
事后员工又追究说补偿金金额不对,高温费并没有发,说要去仲裁,那请问这个协议签的有没有效力啊。
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这里搞混了一些基本概念,其中只有协商解除合同,支付的补偿金是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折现工资),高温补贴属于工资类的债权债务;社保,公积金是企业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员工是需要支付费用给社保基金账户和公积金管理账户的,不是企业支付费用给员工本人的,这连支付主体都不一样)
其次,仅通过这样一份协议,并不能抹除企业所有的法律责任,结合上一条,比如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想通过支付一笔钱来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就是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补偿金(N或者N+1),那么之所以搞的不简单,就是以为用人单位一般想用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额来让员工接受,所以才会出具这样一份笼统的“免责”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员工必须知道自己应得的补偿金额是多少,同时还认可公司少支付的行为。这句话说的再直白点就是协议里要写明协商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共计5万,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一次性支付给X某4万元,之后X某不再主张任何……所以协议的本质其实是双方全部知晓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其中一方主动放弃部分权利。而不是你现在这种在所有权利义务不明的前提下,直接来个打包带走。
工资的协议书与补偿金的协议书是类似的,让员工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的前提是要把权利都摆在桌面上,然后由员工自愿放弃其中一部分或者全部。
社保和公积金的协议则与上述两个不同,因为在这里,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是缴费方,国家的社保账户和公积金账户是收费方,且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是强制性的,所以两个交钱的协商一致,决定这个钱不交了,然后还写个协议,妄图在未来某一方反悔的时候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事本身就十分荒谬!
协议里规定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就不太好。这是强制缴纳的,什么协议规避都无效的。实际用工给缴纳社保没?如果没缴纳还是挺讨厌的。
如果缴纳了 让他仲裁好了 我认为签字认可了协议中的内容就应该认可收到的金额里有这笔费用。输了最多给他补上高温费。
支持前边的建议。员工的情况一般不会被支持。大白话,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白纸黑字签署了协议,除特殊情况外,该协议是具体法律效力的。
但问题里边的工伤费用及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在免责范围内,原因很简单,这些有明法约定有具体计算标准,且是强制需要缴纳的
有几个点和大家共享一下:
1.诉权,只要符合仲裁条件的,仲裁就得受理,至于仲裁支不支持仲裁请求,是另外一个事情;即使仲裁不受理,法院也得受理,如果确实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需要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不是一个概念;
2.协议是否有效,我认为是有效的,通常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只是协议内容可能未完全处理双方的关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
3.是否支持取暖费,我认为不应当支持,因为双方已经明确无其他纠纷,这个属于自身权利处分的问题,又不像社保一样强制性规定,所以仲裁不应当支持;
4.取暖费的支付标准各地不同,有的必须是室外才支付,有的地方室内也支付,看地方规定。
只要员工签字了,协商上也没有其他漏洞,那么员工大概率要不到这笔高温费。
另外如三楼所说,社保公积金是法定义务,即使有协议,但后期员工要求补缴的话,公司还是得为其补缴。不过个人觉得可以在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中把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也罗列进这笔补偿的项目中去。